英、德、日药品价格管制经验及其对国内的启示

点击数:748 | 发布时间:2025-08-15 | 来源:www.zggsc.com

    在 介绍 英 国 、德国 、日 本 药品 价格 管制 方 式 的基 础 上 ,总结 了 三 个国 家 的 药品 价格 管制 经 验 ,提出 我 国 应借鉴这类国家的经验,从推行更有效的“价格管制”手段、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结合、实行药品价格分类管制等三个方面来提高国内的药品价格管理水平。

    药品价格 专利药品 通用名药品 价格管制。

    药品价格管制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各方关注的焦点。 现在高企的药品价格已经被社会各方诟病为导致国内医疗成本超常规增长、 药品营销体系混乱的重要原因。 为了大大降低药价、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

    等问题,有必要从药品价格管制原则和实务操作入手,探寻到改进国内药品价格管制的有效手段。

    1、英国的药品价格管制方法。

    英国对药品价格的管制主要使用了对制药企业收益进行控制、对药品推行最高限价或补偿等手段。英国的药品定价分为三类型型:第一类,通过有效的市场角逐获得最低药品价格;第二类,对原研药,允许制药企业根据市场已有些原研药价格拟定药品价格;第三类,由制药企业先提出药品价格申请, 政府通过对制药企业直接本钱、间接本钱及供货本钱进行剖析,并依据制药企业向 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管理软件)销售的其他药品收益幅度来确定该药品的价格。

    一是原研药。 NHS 主要通过控制制药企业的价值来控制其药品价格。英国政府规定:制药企业的净收益为其投资总额的 17%~22%,最高回报不能超越其投资总额的 25%。 在 25%范围内,制药企业可以参考企业生产的具体状况自行决定药品价格。 假如制药企业的净收益超越了投资总额的 40%, 政府将需要制药企业通过减少商品的价格(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药品的组合)来减少制药企业的净收益,或者将制药企业超越 25%的净收益部分收缴政府财政。 假如制药企业因其商品的市场价格过低致使净收益过低进而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则可以向 NHS 提出药品价格申请。 NHS 每年都会对制药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以确定药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成本比率。

    二是通用名处方药。 从 2000 年 8 月开始,英国政府使用了最高限价管制手段。英国政府规定:政府将参照药品价格调整策略、药品历史价格和各方关系(制药企业、医疗机构、病人等),对销售给社区药店的处方药推行最高限价政策。 最高限价以药品补偿目录中的药品平均价格计算, 补偿价格则由制药企业依据每一个商品有效含量、包装规格等不同原因自行确定。

    英国药品价格管制特征是:(1)重视宏观管理。 英国药品价格管制主要以拟定宏观管理政策为主,比如:

    以控制制药企业净收益为切入点, 通过控制制药企业的价值,达到控制药品价格的目的。从 1999 年开始,英国政府连续需要制药企业减少药品价格, 致使英国药品价格每年平均降低 4.5%,截止到 2002 年底,该项降价手段让英国民众的健康服务资金少支出了 8 亿英镑。(2)按药品种类,分类对待。对原研药和通用名处方药使用了不一样的定价方法。 为了调动制药企业研发新药的积极性,英国政府通过适合压低通用名处方药价格,迫使制药企业为追求高利润率而积极投身新药研发。(3)勉励与监督共存。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政策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制药企业在药品定价中占据了主动地位,一方面提升了制药行业的生产率, 以勉励制药企业积极参与市场角逐,其次,通过最高净收益限制方法来预防制药企业获得超常规的经济利益。

    当然, 英国的药品收益控制政策对医师临床合理用药并没起到任何牵制用途, 因而不可以保证药品的适度、合理用,这是其药品管制手段的一个缺点。

    2、德国的药品价格管制方法。

    德国对药品价格的管制主要使用了参考定价规范,此外,德国还使用了药品价格消减政策及强行降价手段等办法来控制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德国制药企业可以自由拟定药品价格, 并无需介入任何正式程序。 德国对药品也实行了分类价格管制手段:

    一是对于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制药企业一般将它价格定得非常高;对于仿制药,制药企业会主动依据市场供应求购情况,动态调整药品价格(降价或者采取组合营销技巧)。

    二是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药品批发及药品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具体做法是:药品批发商可在药品出厂价基础上加价 15%, 不同价格药品可以有不一样的加价率; 药品零售商可以在药品批发价基础上再加上15%的零售药房税收及给医保部门的 5%返利,最后形成终端药品零价格。 德国实行药房全国统一零价格格,以防止不同制药企业同种药品出现不正当角逐。

    1989 年,德国引入了药品参考定价规范。 严格意义上讲,药品参考定价并非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关于药品的补偿机制,它对每组药品都定出参考价格,该价格就是医保允许偿付的药品价格。 超越参考价格的部分则需要病人个人承担。 纳入参考定价规范的药品主要有:具备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具备相似有效成分的药品和具备相似药理学用途和治疗用途的药品。
    1989 年确定了 1400 种固定补偿额药品,1991 年又确定了 6400 种固定补偿额药品, 原定 1993 年将全部药品的 80%都纳入固定补偿额规范, 但该议案因遭到制药企业的集体反对而最后搁浅。 参考价格具体计算办法为:

    1.由大夫和医保基金联邦委员会对药品进行归类, 确定每一个参考价格组的药品构成并公布每个有效成分药品的(推荐)平均日剂量;2.由制药企业协会和药师协会代表在听证会上陈述建议;3.确定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一般使用大部分制药企业或进口商提供的剂量和种类, 假如供给的各种药品规格所占比率大致相同, 则依据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予以确定;4.除标准规格药品外,所有其他规格药品的零价格格都可以用标准规格药品价格的函数来表达, 公式为:参考价格=x×(剂量)y×(包装大小)z,其中 x、y、z 为影响因子,剂量单位以毫克计,包装单位以片数计。

    自引入参考价格后, 纳入参考价格规范的药品价格均有所降低, 大部分制药企业也主动选择将药品出厂价格减少到补偿线 (可以理解为医疗成本报销最低线)。
    1991 年~1992 年,受参考价格影响,德国的药品价格降低了 31.5%, 原来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价格则上升了 34.1%。

    3、日本的药品价格管制方法。

    日本的药品定价体系由分类管理、 价格管理和按期检查调整价格三种机制组成。第一,日本将本国的医疗用药分为处方药和可在药房随便购买的药品。 对处方药,日本推行了全民医疗保险,对在药房可随便购买的药品,政府并不干预其价格。 除此之外,日本允许大夫或病人以个人名义从境外购买药品,且不干预其价格,但禁止这种药品有偿出售。

    日本把处方药分为了三类:原研药、仿制药和已网站收录药品,并且对这三类药品推行了不一样的价格规制手段。

    一是原研药药品价格管制。对新上市药品,日本使用“本钱核算法”和“类似药效比较法”来拟定其价格。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依据药品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本钱、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税收等原因来核定原研新药的价格。若已有类似的网站收录目录药品,则使用类似药效比较法来核定该新药的药品价格。

    二是仿制药药品价格管制。日本法律规定:首次进入目录的仿制药, 其价格根据相同种类药效原研药药价的 70%确定;相同仿制药第二次进入目录时,其价格以目录中已有些相同种类仿制药中最低的药品价格确定;假如一种仿制药在目录中数目超越 20 种,此时假如有新的仿制药想进入目录, 其价格根据目录中该类仿制药中最底价格的 90%确定。 为了配合原研药每两年推行一次下调的政策,对仿制药推行了每年度下调 4%~6%的政策。

    三是目录药品价格管制。每两年,日本医药品协会将对所有药品批发商和部分医疗机构的市场流通药品价格推行一次调查,调查期限 1 个月。 依据调查结果,日本医药品协会将从每类药品中最底价格开始累计,加权平均至买卖量 90%所对应的药品价格, 以便为新药品提供参考价格。 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价格=参考价格×(1+消费税)+目前价格×2%。 制药企业需向厚生省提出新的价格申请,厚生省依据上述参考价格,待举行听证会后形成最后价格并报厚生省医保部门批准。

    自 20 世纪 70 年代日本实行药品价格管制手段以来,日本药品价格总体降低了 60%,到 90 年代末期,日本的药品价格又有进一步降低。在之后的近 20 年时间里,日本不断调低法定药价,2004 年,日本药品平均进销差价率降低到 6.3%。 同期日本政府负担的医疗公共药品成本支出比率也由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的 30%降低到 20%。

    日本药品价格管制手段的特征:(1)同时减少了病人和政府医药成本支出。 日本对药品价格的管制手段不只使病人的负担大幅降低, 而且让日本政府的医疗补偿负担大幅减轻, 其药品支出、 医疗成本支出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 1.2%和 7.8%, 这在发达国家里都是最低的。 2003 年,日本国内医疗成本合计支出 32 万亿日元,其中政府承担 11 万亿日元,保险公司支付 16万亿日元, 病人负担 5 万亿日元, 病人负担比率为16%;(2)日本药品价格管制采取了严格的底价政策和按期价格下调机制, 致使日本的医药市场成长率很低, 挫伤了日本制药企业积极性。 据统计,1994 年~2004 年,日本医药市场在世界医药市场中的占比降低了 50%(2004 年该水平为 12%),同期美国医药市场在世界医药市场中的占比却不断上升,达到了 48%。

    4、英、德、日药品价格管制经验。

    一是对原研药和通用名药品价格进行了分类管理。 英、德、日三国对原研药和通用名药品价格都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手段, 英国以控制原研药企业收益上限为方法,德国虽不强制限定原研药企业的药品价格,但引入了参考定价法来限制原研药药价,日本则使用“本钱计算法”与“类似药效比较法”相结合的办法来对原研药企业药价进行有效管制。

    二是切实保障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中,医疗机构、病人、制药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保机构是五个利益相互关联的独立经济体。 其中任何一个经济体利益遭到影响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损害到其他经济体利益。 英、德、日三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政府宏观调控手段, 且其调控手段均兼顾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比如: 英国使用限制制药企业总收益、 需要药企减少药品价格等手段, 控制制药企业收益,不只让医保机构和病人得到了便宜,也激起了制药企业加强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德国使用参考定价法,致使纳入参考价格规范的药品价格均有所降低,大部分药企也主动选择将药品出厂价格减少到补偿线,而那些原定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价格则得到了合理上调;日本使用“本钱核算法”和“类似药效比较法”控制新药价格,通过按期价格调整,让纳入医疗保险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逐年减少, 但同时又保证制药企业可以获得合理收益。

    三是对仿制药价格进行了管制。 仿制药是在原研药专利失效后产生的,根据国际惯例,仿制药的价格应该依据原研药的价格来拟定。在这个方面,英、德、日三国的管制手段不尽相同, 但各国政府均依据原研药价格给仿制药规定了一个最高限价,如日本政府规定,首次进入医疗保险目录的仿制药药品价格为原研药价格的70%, 从而让生产仿制药的制药企业可以自如地依据市场角逐状况进行生产并拟定其药品价格。

    5、对国内药品价格管制的启示。

    一是政府应推行更有效的价格管制手段。 从英国和日本的药品价格管制经验来看,从源头(药品生产本钱控制)控制药品价格虚高,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不合理收益,可以有效减轻病人医药负担。 现在,国内的药品价格大体由生产本钱、流通成本、国家税金和企业收益四部分组成。其中,生产本钱是指生产少量的某种药品所耗费的物质资料价值 (包含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成本支出;企业厂房和机械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等)和支付给职员的薪资等;流通成本是指药品在消费范围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包含推广促进成本(广告宣传、技术竞价开户多少钱)、销售成本(销售薪资、培训费等)、市场营销费(市场调查费)、医学成本(药品注册费、临床实验费)和仓储运输成本。国家税金是指制药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可以被制药企业转嫁到药品中; 企业收益是指制药企业销售额减去生产本钱和国家税金后,企业预期可以获得的价值。据国家统计局 2011 年统计数据,门诊病人药费占到门诊医药费的 50.5%,而住院患者出院人均药费占到医药费的 41.8%。 药品定价环节不透明和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多层级代理, 让终端药价比出厂药价高出了几倍甚至是十几倍。现在,国内药品定价基本使用本钱加成定价、目的收益定价、盈亏平衡定价和变动本钱定价等四种定价办法。本钱加成定价,即商品价格=本钱+加成价格;目的收益定价,即商品价格=总本钱与总收益目的之和/销售数目; 盈亏平衡定价,即商品价格=固定本钱/销售数目+变动本钱;变动本钱定价,即边际收益=商品价格|变动本钱。

    因为国内特殊的药品定价特征和法律环境, 国内更需要借鉴英国和日本从源头对药品价格进行严格核算和管制的办法。比如,国内价格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目的收益定价法, 将企业收益目的定在一个比较适当的水平,预防类似“天价芦笋片”的药品在市场上出现。

    二是采取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办法。 片面强调政府统肯定价或完全由市场来确定药品价格,不只不可以正确体现药品的真实价值, 还会导致权力寻租、企业滥用市场角逐优势地位实行垄断经营等现象。

    推行医疗改革之前, 国内药品价格管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结果导致制药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医药工业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不前;医改后,国内的药品价格又完全由市场决定, 导致同一种药品换个包装就能进行销售且价格比原来药价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药品市场乱象。 有鉴于此,国内应借鉴日本药价管制手段中“类似药效比较法”与“本钱核算控制法”相结合的经验,采取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办法, 如此不但可以从药品生产源头控制药品价格, 还可以在核算步骤上对药品的革新性、适用性等原因进行各种加权处置,能够帮助提升制药企业研发新药的积极性。 通过药品价格对资源的调配用途,引导市场革新进步,增强医药行业综合竞争优势, 这种办法对调控目前国内药品价格虚高具备实质指导意义。

    三是实行药品价格分类管制手段。现在,国内在拟定药品价格时主要推行了统肯定价、 单独定价和差比定价三种定价办法。国家发改委按期对几类药品(如抗血栓、抗血液凝结和排异反应等药品)推行统一的价格下调;对原研药,现在的《药品价格法》规定由制药企业依据企业自己实质状况进行价格申报并获得批复,而对因包装、剂量不一样的相同种类药品,则使用差比定价办法来确定药品价格。 因为国内制药企业、 药品类型海量(截止到 2012 年底, 国内共有制药企业 3000 多家、药品 8000 多种), 现阶段这种简单的统肯定价模式已经没办法满足市场药品定价需要。 建议(1)借鉴英、德、日的药品分类价格管制办法。 如限制专利药最高回报率不能超越 40%, 仿制药根据首次进入医疗保险目录相同种类原研药价格的 70%定价, 第二次进入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根据目录中相同种类仿制药最底价格的 90%定价等;(2)除去根据专利药、仿制药不同定价外,借鉴德国参考定价管制办法,结合药品疗效与医疗补偿机制确定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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